公权力与私权利-人民网转载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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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与私权利-人民网转载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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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与私权利是相对应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被模糊,甚至被执法机关与许多公民个体所混淆。
公权力行使的边界
所谓公权力,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现代社会需要强大的公权力来解决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之冲突,也需要政府的公权力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目前还只是一种憧憬。同时,由于公权力具有天生的强烈的自我扩张性,其行使的空间必须有边界。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另一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他在其名著《社会契约论》中写道:“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
两位启蒙思想家的经典思想涉及的核心是区分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在我们这个崇尚法治但法治土壤仍需要继续培植的社会中,尤其需要深思与反省。只有厘清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并杜绝肆意扩大公权力的施行领域,才能避免公权力肆意扩大化。
由于部分公权机关工作人员对公权力的行使存在认识的误区,对法律赋予的公权力的边界的认识不甚清晰,频频超越法律给其划定的“一亩三分地”而为所欲为。从深层次来说,公权力践踏私权利是在公然挑衅法律的底线,毫无顾忌、肆无忌惮的执法是与法律的价值走向背道而驰的,是跨越了国家公权力行使的边界。
私权利行使的边界
所谓私权利,意指个人权利,其与“公权力”相对应,具有“私人”(个人)性质,故常被称为“私权”或“私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私权利,主要来自于个人(即行使者)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并由此自然延伸,这些权利也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人类社会是由无数个个体组成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里面,人们在行使各自权利的过程中当然会发生冲突、矛盾和纠纷。法治的目的,无非就是用非暴力的手段合理地处理这些矛盾和纠纷,遏制私权利个体越过权利界限。
私权利虽然是公权力的源泉与基础,但是,私权利离开了公权力的强制力之保障也难以实现。法国启蒙思想家洛克说,“人类为了弥补自然状态的缺陷,捍卫自身的自然权利,于是签订契约自愿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力,交给人们一致同意的某个人或某些人,从而出现国家。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原因。”因此,我们在对公权力的行使划定边界的同时,也要对私权利划定边界。任何不受限制的私权利必然有其滥用的可能。其滥用的结果,会导致两个对象受损:一是其他私权利;二是公权力与公共秩序。
在社会处于正常与稳定时期,一切社会关系正常运转,私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也应该是最充分的。由于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关系,在社会处于常态的情况下,必须充分体现出私权优位,公权力必须给私权利留有更大的生存和自由空间。而在社会关系处于非稳定与非正常的状态,私权利需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允许公权力的介入,是对私权利的最好的保障,若此时过多的限制公权力则会削弱对更广泛意义上的私权利的保护。比如,在非典时期,对疑似病例者和某些人群的隔离,对其财产的限制,则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沟通的桥梁是公共利益。当公权力需要介入私权利的时候,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公权力机关必须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才可对私权利进行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干预。否则,便构成了对私权利的侵犯。反之,私权利的行使也应止于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否则,公权力便可以对其进行干涉。
边界的划分
社会现实中,公权力具有天然的自我扩张性,较易不断地扩大自己的权力边界,作为其本源的私权利较易受到公权力的侵犯;另一方面由于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而私权利的总量是恒定的。因此,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两者相互联系并可以互相转化。因此,公民私权利与国家公权力必须严格界分,这种界分是实现宪政和法治的基本前提。
长期以来,由于受封建思想贻害和作祟,某些地方的个别公务人员还存在或由于法治理念的缺失,或由于对公权力与私权力的界限的认识的误区,会跨越公权力的边界。也有些公民个体漠视法律的权威,滥用权利,暴力抗法,最终为法律所惩戒。法律不仅可以约束与规范公权力的执法行为与司法行为,也可以引导与纠正每个公民个体行为。正因为法律具有权力与权利涉及范围的“双向性”,法律才能对整个社会发展进步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的进程中,无论是作为代表国家的公权力,还是作为代表公民个体的私权利,都有一个正确定位和合理配置的问题。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划分的基本法理,概括言之: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得为;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皆权利,法无禁止不得罚;公权力不得越界,私权利不得滥用。保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和谐,实现秩序与自由的统一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与当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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